1.请携带本人有效的居民
身份证原件以及
复印件以供审核所需;
2.同时需提交已加盖公章的认可为
工伤的决定文书;
3.根据实际情况,还需附上工伤员工的
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作为参考资料;
4.针对申请
工伤医疗待遇支付环节,请准备以下材料:
(1)由合法
医疗机构开具的有关伤害部分及其严重性的详细诊断证书;
(2)工伤员工的所有医疗(康复)收据、
病历记录、明细表格、处方以及相关检验报告等;
(3)若工伤员工居住在统筹区域外且需要在居住地接受治疗,必须额外提交工伤员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格予以佐证;
(4)对于工伤员工因旧伤复发再次就医的情况,还需提交工伤员工旧伤复发申请表格作为补充;
(5)经过批准同意到统筹区域以外进行就医的工伤员工,请务必提供工伤员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格以便我们审核评估。《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