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后,若分局一方阻止亲生父母探视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协商解决无果,
当事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在此情况下,涉案的非直接
扶养方有权利向直接扶养孩子的一方请求援助,以便其能够顺利享受到
探望权。
若此举遭到直接扶养孩子的一方的反对或拒绝,或者他们采用了所谓“合法”的手段来阻挠另一方实现自己的探望权,那么此种情况下,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公正无私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切实保障合法的探望权得以充分落实。
同时,如果对方对于已生效的关于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决拒不遵循,枉顾法纪,人民法院将对此类罔顾公民基本权利且拒绝合作的个人及相关机构施加
刑事惩罚,包括
拘留以及罚款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