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的一方负有债款时,仍可进行合法的
离婚手续办理。
当配偶中有一方背负了个人性质的
债务时,这并不会妨碍到另一方依法行使
离婚权。
然而,由
个人财产负责偿还此类
个人债务,是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
在
离婚协议中注明债务的清偿状况就足以解决这个问题。
举个例子说,夫妻之间可能会因为某项房地产购置而产生的
债务问题,如果该房产并未实际投入婚姻关系中的共
同居住使用,那么这类债务便应当被视为个人债务。
此外,以下几种类型也属于
夫妻个人债务的典型情况:
首先,
结婚前配偶一方自行承担的债务;
其次,经夫妻双方合理协商后,出现着由某一方主动承担原本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债务情况;
再次,在未得到另一方允许的情况下,配偶一方擅自资助那些与自己无
抚养义务的他人负担的债务;
还有就是,在未得到另一方首肯的情况下,配偶一方独自筹集资金进行规模较小的生产或者商业营运活动产生的债务,更重要的是,这些资金并未实际用于婚姻关系中的共同居住生活。
最后,夫妻一方因
故意犯罪或
侵权行为引发的依法应由自身承担的债务也是个人债务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