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是这样的:
当
合同主体就某一项议题达成了两份以上且条款相异的合同时,其中一份协议为私人内部保留,另一份则对外公开,然而,这两份协议中的任何一份都并非交易双方完全真实的意愿表达,反而主要是为了规避国家层面的税收政策。
其实质上,私下的协议才体现出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愿,其形式既可是书面亦或是口头上的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阴阳合同乃是
违法行为,它虽然可能为
当事人带来短期利益,但却伴随着巨大风险隐患。
在现实商业环境里,部分交易人出于
逃税或其他特定需要,会在向相关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时运用这种方式,采取
虚报价格、隐瞒面积等手段,致使
买卖合同所规定的价款和面积低于实际交易情形,以便借助较低的成交价格和减少的营业面积降低应缴税额,从而使得那份供公示给外界的合同成为所谓“阳合同”;
而事实上,他们与交易对手又签订了另一份亦称为“阴合同”的协议,这个被私底下遵循的协议,才是交易人真正认可并全面执行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
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
虚假的
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
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