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雇佣方无正当理由地拖延支付员工薪资,则有责任向相关
劳动者加付至少相当于其薪资水平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
2、倘若雇佣方未能及时、全额地支付劳动者薪酬,那么该劳动者有权单方面
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雇佣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3、根据劳工法律
法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公司持续工作的时间长度来决定,每满一年就需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薪水作为补偿;
4、如果劳动者在单位的服务期限超过了六个月但不满一年,那么其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应视为一整年;
而对于在单位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而言,其经济补偿应当为半个月的薪资金额;
5、关于争议事项的相关
证据,如若掌握
控制权和管理权的是雇佣方,他们理当提供此类证据;
若雇佣方无法出具这些证明,后果将由其自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
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
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