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丈夫因赌博行为向他人借贷,在法律框架下,其所产生之负债并不需要经过另一半的同意或追认,也不应当认定为合法的夫妇双方之共享
债务负担。
换句话说,这些赌博借款并非为了满足夫妇双方共同的日常消费与生活需求,而是源于丈夫个人的不良嗜好与选择,不能被视为合法的
共同债务。
关于“
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夫妇双方共同生活的基本需求所产生的各类贷款。
然而,这一范畴的债务主要是因为彼此之间存在婚姻关系,有较强的亲情纽带,以及对于共同拥有的财富进行有效的运营和分配,从而引发的
经济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