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部分情况下,企业需要向受到解雇的员工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作为
赔偿金。
当企业对员工采取辞退措施时,首要任务便是清理员工的
工资报酬。
赔偿与否取决于具体解雇员工的理由或原因。
若企业因各种原因而
辞退员工,则依据该原因的性质不同,所对应的补偿标准亦会有所差异。
如果企业无缘由地辞退员工,那么企业就必须向员工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
当劳动
合同到期后,企业决定不再
续签,此时企业需向员工支付经济性的补偿。
若企业因经济性原因进行
裁员,那么在辞退员工时同样需要支付经济性的补偿。
然而,如果员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那么企业便无需向其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
此外,如果员工在
试用期内因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遭到解雇,那么他们将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
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
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
工资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