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者患有
职业病,雇主须于三十日期限内提出
工伤申报,否则,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领
工伤认定权益。
若劳动者非因公负伤或患疾,在规定的
医疗期结束之后不能再继续胜任原职工作,亦无法适应用人单位特为其安排的新岗位,则雇主应提前三十天向劳动者出具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薪资酬劳,方可依法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