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务履行期即将终结之际,负有债务方通过明示或者实际行动表现为其将无法按期履行主要债务义务。
如在借款时未予约定具体的
借款期限,债权方可随时对
债务人催促还款,然而需给予债务人充足的准备时间以便妥善处理此事。
反之,若双方在
借款协议中约定了借款期限,则在该期限尚未到达前,债权方若强行要求债务人提早清偿债务或是债务人主动
递交请求提前偿还债务的申请,皆被视为一种违约行为,对方应有权予以拒绝。
通常而言,除非在借款协议中有额外的特别约定,否则
债权人在借款到期日之前,不得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借款。
若要强迫债权人调整原定的履约进程或提前
收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承担对应的
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