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理应随着债权一并转让给
受让人。
然而,抵押权得以实现需满足一系列特定的条件和要求,在我国,抵押权的实现需遵照以下四点关键要素:
首先,必须确保存在有效的抵押权;
其次,被
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经达到法定清偿期限却尚未得到清偿;
再次,
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其
债务;
最后,债务未能得到清偿并非由于
债权人自身的过错或过失所导致。
若债务已经到达
履行期限,且债务人成功履行了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便可得到清偿,此时抵押权自然也就随之消失,无需再进行抵押权的实现程序。
《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可以与
抵押人协议以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