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冷静期中,
当事人有权
提出离婚诉讼。
从
婚姻登记部门接收到
离婚申请的那刻开始算起,30天以内,只要有一方不情愿离婚,就可向该婚姻登记部门撤销原先
递交的
离婚登记申请。
当这30天的期限
逾期之后的另一个第30天内,双方均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再次提出
办理离婚证书的申请,若未能按时进行申请,则被视为自动撤销之前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