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施暴次数如何,只要对方实施
家庭暴力行为,并且经过调解无果,那么法院应该依据现行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具体规定,依法处理
离婚诉讼事宜。该法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在进行
离婚案件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若经调解后二人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修复,调解无效的话,就应依法判定准许离婚。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一)
重婚或与他人
非法同居;(二)实施严重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配偶家人;(三)具有长期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且屡教不改;(四)因为情感纠葛而长期
分居达到二周年以上;以及(五)其他可能成为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确切原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