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变更法人是否属于恶意躲避
债务的问题,我们认为其并不算恶意行为。
首先,从公司制度方面而言,变更法人并不会影响到原有的独立
法人在债务责任上的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自
合同生效之日起,当事双方都必须全力以赴地
履行合同义务,无论他们的姓名、法人名称等
身份信息是否有所更改,或是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或承办人有无变动。
再者,虽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了改变,但接手此岗位的新法定代表人无法以此为由,推卸公司在前任任期内所产生的债务。
当然,若前任存在
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之举,可以通过向
董事会、股东会甚至司法机构提出
申诉,以求追索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
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