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提起
离婚诉讼并不以
分居作为必备条件。
如若夫妻一方有
离婚之意愿,可径直向人
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请求离婚审理。
根据司法程序,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
若在调解过程中发现两人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得到有效修复,则应当依法准许离婚。
若由于情感不合而分居达两年以上,且调解无望达到圆满结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有权依法准许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若经过法院判决已准予离婚之后,双方仍继续分居一年以上,那么在此情况下,其中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时,应被视为合法请求,有权获得法院判决的支持。
关于证明夫妻已经分居的相关
证据,以下几点建议可供参考:
首先,可通过提供一方在外居住的
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其实际生活状况以及分居事实;
其次,
书面形式的夫妻分居协议也是证明分居事实的有力方式,但需要确保双方均确认并签属了该协议;
另外,往来书信、电子邮件等文字资料也能够表明两人的情感状态以及分居事实;
最后,人证同样可以起到重要作用,比如来自双方共同认识的朋友或亲属等人的
证言,尽管单独的
证人证言可能存在利害关系造成的误解,但是若能辅以其他相关证据,就会更具可信度和说服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