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涉及到
诉讼事项时,
律师服务所需的费用往往由特聘
律师的委托人一方支付。
假设是由于合同事务引发的争议,那么双方可以在
签署合同时就主要争议条款和律师服务费用分配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可自行选择委托方或者
败诉方来承担这笔费用。
依据合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只要有关各方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文本中明确了若出现争议律师费应由败诉方承担的条款,那么在正式启动诉讼或仲裁过程后,原告方提出的索要律师费用的主张通常会得到法院或
仲裁机构的认可和支持。
2.在涉及到非法强行拆除房屋的诉讼案件中,申请人有权向相关
责任方或政府部门追偿律师服务费用。
房屋征收作为国家为了实现非国有的资产公平补偿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交易
行政行为,必须基于保护“
公共利益”的需求,并且要确保给予合理公正的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只有在面临特殊的公共利益需要且已经向
土地使用权所有者作出了合理补偿后,才有权利按照法定的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十分严密严谨,包括报批前的公示程序、实地勘查程序、公开
听证程序、正式书面报批程序、制订并公布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环节。
总体而言,
宅基地使用权因征收活动而被依法消灭的情形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种为双方能够达成符合法律规定的
拆迁补偿协议,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工作,在此种情形下,原本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会不复存在;
第二种则是由申请人通过申请法律诉讼途径,借助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对
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任务。《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