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
书面形式并不影响合同之效力。
根据我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得以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表述,甚至是其他任何方式来约定合同内容和条款。
只要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合同
行为人具备匹配的
民事行为能力,且其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同时,合同内容未违反
中国法律、国家行政
法规所设定的强制性规范,亦未破坏社会
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风俗的情形发生,那么这样的合同便被视为合法有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