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的首次
离婚判决未果而选择再度提
起诉讼是否必然能取得离婚议决这一问题,其实答案并非绝对肯定。
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乃是证明
当事人之间存在情感的严重破裂,因此,与
离婚申请的次数并无实质关联性。
倘若申请者与对方在婚姻期间内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那么法院都将有权(前提是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裁决离婚:
(一)有
重婚行为或与他人保持事实上的共
同居住生活;
(二)存在对配偶进行施暴、虐待及遗弃的恶劣行径;
(三)反复沉迷于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四)因情感疏远而导致
分居时间达两年以上;
(五)以及其他所有可能导致夫妻间感情严重受损从而无法挽回的情况。
在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的状况下,另一方可自主决定发起
离婚诉讼,此种情况下,法庭应批准离婚请求。
若经过人
民法院的初步判决结果显示不能给予离婚,但經過双方分居长达一年后,其中一方提出再次
起诉离婚,则该项起诉理所当然地应该得到批准离婚的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