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中的某一方意图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时,若另一方向其明确表示拒绝,那么此人即可向司法机关提交
离婚诉讼请求。对此,法院需根据婚姻原本的基础以及婚姻期间感情状况,婚姻现阶段实际情况及导致
离婚的缘由,以及夫妻双方之间是否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等多方面因素来最终确定该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
就司法实践而言,当法院对
当事人提交的离婚诉求进行审查后,若查明该婚姻关系确实已经无法挽救,则将依法判决准许该离婚请求。然而,在此过程中,如若离婚诉求首次提出且仅有一方坚决反对并且并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条件支撑,那么法院通常在整个审判流程中不会作出离婚判决。
具体来说,于上述情况下,被告在法庭审理案件时往往宣称夫妻间感情仍未消逝,期望能够维持现有的家庭秩序,对于这种情况,法官将会给予被告一次机会,寄望男女双方能够更加珍视彼此之间纯真的爱情,努力维护家庭和睦,从而作出驳回原告
诉讼请求的判决。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规定的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1)
重婚行为或同时存在其他复杂的异性性关系;(2)对
家庭成员实施
家庭暴力或
故意伤害、虐待甚至遗弃家庭成员;(3)存在严重的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并多次改邪归正但仍旧难以改正;(4)由于情感冲突或者其他原因而选择
分居两年以上时间;(5)经过人
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尝试
分居长达一年之久,此时即使是其中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也应被视为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