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屋
拆迁时,针对
货币补偿的标准要求不可低于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关于具体的价值评估问题,则需委托具备相关资质认证的评估机构来完成。
拆迁补偿价格的评估应是在征收公告公布之后,房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针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严谨且规范的价值评估并予以确认。
在这一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三项基本的评估依据——市场评估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以及重置价,他们在各个特定场景和情境中都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从而依据实际情况选用适当的评估方式。
在进行
房屋拆迁补偿时,我们可参考类似房地产市场的价值,同时也能预测预期收益进行科学计算。
除此之外,还需要在实际区位的确立基础上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如此便有利于准确计算出土地在各评估时间节点的重置价值。
并且,我们还可以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的价值,预测预期收益并进行合理计算,而且还可以预估土地开发完成后减去相应
税费的价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绝不允许跌破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为了确保这一标准的
严格执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质认证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严谨且精确的评估并予以确认。《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