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在期间,出轨的一方给予第三者房产的
赠予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可被视为
可撤销之赠与行为。
这是因为,任何涉及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的处置行为皆属于需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的重大事宜,单方面无权擅自进行处置。
除非第三者能证明其获得房产时存在着善意且付出了相当
对价,否则此类赠与通常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实践操作中,婚外出轨的一方往往很少能够支付等同于房产价值的款项来获得房产,也就是说他们赠与给第三者的房产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可以被追回的。
此外,除了直接
赠与房产外,有些出轨的一方也可能会使用夫妇
共有财产购得房产并将其登记在第三者名下,此时尽管房产已经登记到了第三者的名下,但仍然可以通过查询过去的
购房出资和付款记录,将这些款项以现金形式进行折现返还。《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
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
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