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交通肇事后
逃逸这一概念的判定标准如下:
在
交通事故发生之际,驾驶员仍然选择继续驾驶车辆以逃离现场,或是停车后选择自行离去等明显表现出为规避法律责任而采取相应行动的,皆可以被视为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此类行为在尚未达到触及
刑事层面的严重程度时,将面临由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以及至少十五天的
拘留处罚。
但若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导致受害方中有人受到
一级伤残的伤害,且该肇事者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属于
主要责任乃至全部责任的话,那么他将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甚至是
拘役的惩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
事故同等责任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
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
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
机动车辆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
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
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