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案汽车被扣押的问题,需根据实际状况综合考虑决定。扣车行为其实是为了便于对该车辆进一步展开细致的验证和调查工作,以求能准确掌握并还原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具备资质的检验及鉴定机构达成协议,明确检验及鉴定工作的截止日期。然而,协议中的这个日期最多只能设定为20个自然日。若期限超过了20天却仍未能完成检验或鉴定工作,则必须提交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继续延长,但是最长也不能超过60个自然日。从检验报告以及鉴定意见正式出具之日算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涉案
当事人领取他们所属的扣押事故车辆。《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因
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