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的
工伤鉴定无法达成
伤残级别,依据我国《
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准则,您有权享有相应的
工伤医疗与停工留薪机会。
关于
工伤医疗待遇部分,根据我国《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明确规定,当(一)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均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
(二)按照所在省市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对住院伙食进行补助;
(三)工伤保险基金也应实际承担起
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
至于停工留薪机会,即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有
职业病而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内,薪资福利水平保持不变,并由所在单位每月向您支付。
停工留薪期通常不会超过十二个月。
如果病情严重或条件特殊,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之后,您的停工留薪时间则可适度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在工伤职工被评定为
伤残等级之后,停发原有的待遇,按照该章节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
如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那么他们将继续享有工伤医疗待遇。《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一)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劳动能力
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