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债款的顺利履行,
借款人或第三方无需移转对其所持有的财产占有权,便可将此财产
抵押与
债权人;
在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款,或是出现了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特定情况时,债权人便具有对此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由于抵押权属于
物权的范畴,且在效力上要高于债权,所以此种类型的抵押权便理应比普通债权人享有的债更具优先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