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两类情形被赋予
债权人实施财产扣押之权利:
首先,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若一方
当事人占用了另一方当事人拥有的资产且此占用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支付应偿款项,则此时拥有财产占有权的一方即有权对
债务人所持有的相关财产实施扣押措施;
其次,在债务人或第三方为债务人履行
债务提供特定财物作为保障的条件下,若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其所负义务,债权人便具有了直接扣押该等
抵押物的权力,同时还可以以抵押物的相应价值来优先实现自身权益。《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可以与
抵押人协议以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