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普通
刑事案件必须经过以下法定程序阶段:
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
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主导)以及审判阶段(由人
民法院依法审理)。
1.侦查阶段是指公安机关在接手具体案件之后,根据案件性质与严重程度,对可能存在主观恶意而采取人身限制的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做出实施
刑事拘留的决定。
此外,公安机关也应对已
被拘留者在
拘留期限内进行突击性讯问。
值得关注的是,当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
侦查机关初次询问或被采取
强制措施当天及以后,他们可聘请
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为
申诉、进行控告举报,这些都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同时,受委托的律师亦享有权利,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其所涉
犯罪罪名,获得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机会,并向其了解相关案件情况。
至于公安机关何时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审查
批准逮捕,这是一项重要规定。
通常来说,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
逮捕的话,应在
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上提交申请求审查批准。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犯罪嫌疑人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等
情节严重时,公安机关请求上级审批的时间也许会被延长最多一至四天。
如果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请求后的七天内未能作出批准逮捕与否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取消拘留行动并在第一时间将执行情况通知给人民检察院。
2.审查起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请求后,需在七天之内给予书面答复要么批准逮捕,要么
不批准逮捕。
若人民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立刻放出被拘留者,并告知人民检察院该行为已得到执行。《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