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过程中无需签订任何书面文件或协议。
按照现行
法规规定,若
劳动合同届满之际,
劳动者尚处于接受治疗、妊娠期、产后恢复期以及哺乳期等特殊阶段之中,则该份劳动合同的
有效期将会自动顺延至劳动者上述特殊阶段结束之日为止。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项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处于
医疗期、孕期、产期及哺乳期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关系。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决定在上述特殊阶段结束之后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那么就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项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