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涉及到
个人财产与
共同财产之划分问题,严格来说,并不属于
赡养范畴。
具体而言,
夫妻个人财产主要指在
结婚之前各自拥有的财产或是结婚之后所获得、具备强烈个人专属性质或其他人无法使用的财产。
因此,无论是在结婚前夫妻中任意一方所持有的财产或是已经获取的
财产权利,都涵盖在内,例如婚前通过自身劳动所得、受赠、
继承或遗赠得到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来源的收入,以及为了夫妻婚姻生活而购置的财产。
另外,婚后夫妻中的某一方日常使用的具有强烈个人专用性质的日用品,诸如衣物等也被视为个人财产。
反之,
夫妻共同财产则是指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夫妻各方所获得的且应当归为夫妻共同所有权的财产范围。
根据现行
法规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所获得的下列财产均应归入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以及奖金,这部分内容主要是指在夫妻关系维持期间,夫妻中任何一方或者两人的工资、奖金收入以及各类从福利性政策中所获得的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这部分则主要是指在夫妻关系维持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或者两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这里主要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双方所拥有的智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这部分财产指的是在夫妻关系维持期间,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因继承遗产或者接受赠与而获得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