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申请
取保候审的次数方面,现行法律并无具体明文规定进行约束。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
刑事审理程序中的
强制措施,适用于那些既未遭受
逮捕,或是已被逮捕但需更改强制措施的罪行嫌疑人以及被告人。
为了确保他们不会逃避侦查、
起诉及审判程序,相关司法机构会要求他们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的
保证金,并且还须附上一份
承诺书,
保证会随时接受传讯,不会擅
自离开。
同时,相关机构也将暂时解除对他们的关押以等待后续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67条之规定,各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基于以下特定情况下,有权对
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若嫌疑犯可能会被判予
管制、
拘役或者会独立使用
附加刑法者;
其次,如果判
有期徒刑以上
刑法,然而采用取保候审并不足以产生社会危害者;
再次,若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婴儿妇女,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非让其遭受拘禁;
最后,当
羁押期即将届满,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需要采取取保候审者。
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