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员工未能顺从
加班安排,那么依法而言,这家企业是不能解雇该员工的。
企业在安排员工加班时,务必依照相关规定与
劳动者达成共识,若劳动者对此不予认同,则公司并无权力强行指派其进行加班。
以下皆为合法前提下,企业方能对员工加以强制性加班的条件,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相应的
加班时间仍须遵守适度原则,并且安排员工加班之后须按照相关规定向其支付可观的
加班费。
然而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发生时,用人单位为了团体的利益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加班操作,但同时也并不受法律因素所限:
(1)当出现自然灾害、事故或是因其他原因,直接威胁到劳动者的人身健康及财产安全,亟待采取紧急措施加以处理的情况;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以及公共设施倘若发生故障,进而影响到生产进程和公众利益,必须立即进入抢修作业的状况;
(3)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