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检察院内做出不
起诉决定的期限定为一个月,这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这个时限。
即在案件被移交到检察院
审查起诉之后,检察院需在一个月之内作出决定,要么
提起公诉,要么不起诉。
然而,如果案件非常重大且复杂,检察院在一个月内无法做出决定的话,经过检察长的书面批准,这个期限可以延长最多十五天。
此外,检察院还需要执行一项特别规定,即对于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移交过来的案件,同样需要在一个月内完成决定工作。
而如果涉及到重大、复杂的案件,这个期限则可以延长最多十五天。
当
犯罪嫌疑人承认其所
犯罪行并表示愿意接受惩罚,同时又满足快速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时,检察院必须在十天内作出决定。
如果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那么这个决定延长期可以延长至十五天。《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