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遭遇到其中一方施于
暴力而选择
离婚的案例之中,财产的分割方式应当依据如下几个原则进行确定:
首先,对于在离婚当时已成为个人所有的财产,若未曾以协议形式明确规定者,将不得再进行分割,而对于夫妻之间所共有的财产,则应当经由双方达成一致共识后进行处理;
如若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交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判断的标准应当遵循有利于子女成长以及维护女性权益的原则;
其次,当夫妻二人书面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获取的财产分别属于各自所有,那么也应按照该约定进行处理;
接着,倘若在离婚过程当中,有其中一方为了子女抚育、照顾老年人起居、或协助另一半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事情付出颇多努力,从而遭受了较大的
经济损失,那么此时他/她就有权向另一半提出相应的物质补偿诉求,而另一半在接到此申请时亦须予以满足;
然后,在涉及到离婚问题的时候,假若有一方因生活困境而面临无处安身的状况,那么另一半理当从其自身拥有的住房等
私人财产中提供适度的资助与援助,具体的解决方案由双方协商制定,当然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话,最终的决定权仍然归属于法院来作裁决;
再者,在离婚过程中,假如有任何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出售、破坏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
伪造债务以图侵占对方财产,此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上述行为的一方,必须在分配份额上做出明显的扣罚或者完全取消他/她的分配资格,至于离婚之后,发现存在这些不良行为的对方一旦向法院提
起诉讼,申请重新审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事项,法院也应该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最后,倘若在离婚原因中包含了
家庭暴力这个因素,那么没有过错的一方便有权利要求获得离婚带来的精神伤害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