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可选择不出庭审理案件,这样的话他们就有权
委派代表代替他们参与仲裁过程并代表他们发表意见。
申请者可以授权
代理人进行
仲裁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被授权的代理人为
代理申请人进行仲裁案件,必须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
递交一份由申请人签署或盖印的委托书,该委托书需明确规定具体的
受托事项及相应的授权范围。
如若
劳动者出现丧失全部或部分
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时,应由其
法定代理人替代出面参加仲裁活动;
现实生活中,若
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时,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为其
指定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
至于已经逝去的劳动者,在实际操作中,他们的
近亲或代理人仍可以继续进行仲裁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