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能按时履行的
债务,财产持有者留置事务之处理成为必经程序。
当债务方未能及时偿还应得款项时,
留置权人有权扣留并依法占有
被留置方的动产(无论是所有权还是支配权),其并对此项财产享优先的受偿权力。
然而,作为留置权人在行使此项权利的同时,同样需要尽到诸多义务,包括但不仅限于:留置权人有义务审慎处理留置物,并对其进行妥善的保管。
若是由于留置权人保管不当导致留置物有所损失或毁坏,那么留置权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负起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妥善保管意味着留置权人需结合留置物本身的特性、存放位置以及实际操作上可能面临的各种情况,选取恰当的保管方式以维系留置物的原样完好,
保证其数量与品质。
另外,若留置权人在保管过程中不慎导致留置物损失、短缺或损坏,此时应按过错划分责任;
如若是由第三方过错所致,应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而如果是因为
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则应由留置物所有者自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