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
债权人面临
债务人离奇消失的情况,您仍可依据法律程序向人
民法院详细
申诉,借助该机构的公告送达
传票及相关
诉讼资料的方式,且自发出公告之日计起,历经60天时间之后,即可视作已经完成了文件的送达。
如果在送达过程中,查明债务人明确拒绝出席庭审会议,那么我们的司法公正无私的人民法院将依照相关规定,以缺席审判的方式作出判决。
在此期间,发现债务人已失踪的信息后,务必提前做好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的周全准备工作,如此有助于更有效地维护您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倘若债务人仍然未能出庭参加审理的话,我们的人民法院依旧会秉持严谨公正的态度,在依据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的
证据对事实做出确认后,依法作出妥善的裁判结果。
如果缺席审判过后,经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则有权采取强制拍卖债务人的房产或者其他财产的形式来履行偿付
债务的义务。
当然,另外一种解决方案便是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布该名债务人为失踪人口,随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所欠借款。《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
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
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