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分割问题,具体详情如下所述:
首先,倘若在
夫妻离婚之后,他们之间尚不足两岁的子女被
法律定义为未成熟的亲子关系,此时,想要将
孩子的抚养权完全托付给母亲则是基本原则。
接下来,当两岁以上的子女面临父母之间就
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共识,那么这时候,法院将会从多个角度出发,依据“最有利于照顾到
未成年人的权益”这一准则来作出最终决策。
再者,若成长中的孩子年满八周岁,依照法律,我们不仅得也需要做到由父母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来确保孩子的权益。
当然,若各方达不成协议,最终将会由法院根据各种因素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具体来说,法院会优先考量以下几种情况:
如一方已经进行了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自身失去了生育能力;
又例如,子女已经与某方共同生活多年,相比之下,突然更换生活环境可能对他们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等等;
再者,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却存在其他孩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亦会对此予以重点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
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
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