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丈夫在缔
结婚姻前故意隐瞒病史的情况,尽管婚姻仍属于合法有效,然而法定对此有所限制。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仅有限制的三项情况下,婚姻宣告无效:(一)存在
重婚现象;(二)具有法律明确
禁止结婚的亲缘关系;以及(三)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
法定结婚年龄。然而,若一方
当事人身患严重疾病,应有义务在进行
结婚登记之前真实、全面地将此情况告知另一方,倘若未能如实告知,那么另一方当事人有权通过向
司法机关提交申请来撤销这段婚姻。在此前提下,女方仍然具备申请司法机关撤销婚后的权力,但这一权利须在知悉或推断应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l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
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