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
取保候审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具体来说,取保候审是指在这一环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等多方面的司法机关会依据合规程序,针对那些尚未被正式
逮捕,抑或是在正式逮捕之后需要对现行的
强制措施进行相应变更处理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了避免他们逃避官方的调查、
起诉以及审判,进而责令他们提出相应的保
证人,亦或是缴纳一定数量的
保证金,并且要出具适宜的
保证书,确认他们能够随时保持联系,接受相关部门的例常询问,并且承诺不会拒绝参与任何与问题协调及其解决方案相关的活动。
这些措施的实行主要是为了实现对相关人员的人身自由的暂缓限制,或者说是短暂性地解除他们目前的拘禁状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