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著作权法》之第二十三条中关于第一、二项的明确阐述,针对自然人创作且发布的计算机软件类作品,其中所包含的对作品发表权以及在该法律中所提及的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第五项直至第十七项所赋予的各项
使用权与受益权等,其法定保护期将持续至相关创作者本人生命终结之后历经的五十个自然年度,直至相关期间的截至日期——即相关作品的作者去世后的五十周年的12月31日为止;
若涉及到的是多人共同创作的作品,那么此处的保护期则将截止于最后一位逝世者去世后度过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结束之日——也就是该日期的12月31日。
而针对
法人或非法人实体旗下的计算机软件作品,这里的保护期则将截止于作品完成之时起历经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结束之日,即作品首次公开发布之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倒数第二天——12月31日为止。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第十条的规定,这一部分包括的从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所赋予的各项使用权与受益权的保护期将严格地设定为五十个自然年度,并且将以作品首次对外公开的时间作为衡量标准,于此基础上顺延至之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的结束之日,总共保护期为五十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
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