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
财产权益争议的案件,其
诉讼请求金额或价格在一定范围内,须按以下阶梯式的比例逐步递增缴纳
诉讼费用:
首先,如请求所涉金额未超过人民币1万元整,则每次应缴纳的
诉讼费为50元人民币;
其次,若请求所涉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那么应按照2.5%的比例缴纳;
再次,若请求所涉金额介于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则应按照2%的比例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
第四,若请求所涉金额高于20万元但低于50万元,需按照1.5%的比例支付;
接着,若请求所涉金额处于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需按照1%的比例缴纳;
然后,若请求所涉金额大于100万元但小于200万元,应按照0.9%的比例缴纳;
再者,当请求所涉金额位于200万元至500万元区间时,需要按照0.8%的比例支付;
紧接着,当请求所涉金额超越500万元并介于10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时,应按照0.7%的比例缴纳;
最后,如果请求所涉金额远超2000万元,即将按照0.5%的比例进行缴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
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
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
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
损害赔偿,
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商标、
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
当事人提出案件
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