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当承认电力公司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不可推卸的首要责任,并需按照相关地区的
赔偿准则以及死者的年龄及家庭
扶养状况等方面予以合理赔偿。
由于电力设施归属于电力公司所有,村庄在此次事件中的责任相对较小。
再者,需要明晰的是,村电工系电力公司聘请而来的员工,其本身并不直接参与事故发生过程,因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当然,若存在可能的疏忽行为或者
监管不力现象,其相应责任将依然由电力公司负责承担,而作为电力公司的法律代表则更应当发挥其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
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
受害人故意或者
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
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