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种情况下,次
债务人享有提出抗辩的权利。
具体来讲,
债权人之
代位权,乃谓债务人为实现其应行未行之对次债务人之权利,已然对债权人之债权造成损害之际,为确保自身债权安全,债权人有权以本身之名义替代债务人行使相应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的相关规定,相对人对于债务人间的抗辩,亦可向债权人提出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