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即便长时间
分居也不可能出现自然
离婚的现象。
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未设定任何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的条款或程序。
无论是地位平等的双方自愿达成共识后的
协议离婚,抑或是因为感情不合而采用法律手段进行的
诉讼离婚,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并符合相应要求。
首先,关于协议离婚相关事宜,双方应先就子女抚育问题、
财产分配及
债务偿还等关键议题
协商一致,然后签署书面
离婚协议书,据此前往
婚姻登记部门办理
离婚手续。
该份
离婚协议需明确体现双方对于达成
自愿离婚共识的意愿以及对于
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及
债务处理方面协商结果达成一致性的态度。
其次,倘若选择启动诉讼离婚的途径,其中一方
当事人需要起草好
起诉状,收集整理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各项
证据,并向所属地区的
管辖权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通常来说,若因感情不合导致分居满两年且经过法院的调解仍无法化解矛盾,那么法院将有权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