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间,
工伤员工所需的
陪护费用须由用人单位负责承担;
在鉴定出
伤残等级之后,
护理费用将由
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承担;
但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缴纳
工伤保险费,那么这笔费用便应由用人单位全程负担。
如用人单位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可先行代为垫付,然后再于事后向用人单位追回相关款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