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债务人未能及时清偿未届满的债权或出现合同双方
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均将由保
证人代为履行
债务或负担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
抵押与
保证两种方式巧妙地组合使用,保证的方式分别采用“一般保证”以及“
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其中究竟应当采取何种保证方式,双方当事人会在
保证合同里作严谨的约定,但若当事人约定不清甚至无相关规定,那么他们将会按照一般保证的方式来承担
保证责任。以下要强调的是一般保证的具体适用规则:1.在已经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如果条约内容约定了在债务人为履行债务能力受到影响之时,由保证人代替其担任偿还义务的角色,则此条约被视作为一份一般的保证协议。然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如果察觉到
债权人正在试图通过主合同的
诉讼或者
仲裁程序,已经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了强制性的执行仍然无法获得足够的清偿之前,他们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
担保证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永久性的免除保证责任,除非满足下面所述的所有条件:(一)债务人未知所踪,并且没有任何财产可以用于执行;(二)人
民法院已经正式
立案接受了债务人破产案的申请;(三)债权人掌握了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可用财产无法满足全部的还款需求或已经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四)保证人事先已经明确表示放弃了上述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2.如已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需共同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这是为了确保债务的主导权仍旧在债权人手中。因此,当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未能按时支付到期债务或者发生了合同中约定的可能导致违约的事件,债权人既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选择要求保证人在其提供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