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债务人所负之债款所有者无影无踪,那么在符合相关
法规之情况下,作为债务人的一方有权向司法机构申请宣判对方为失去生存能力之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某位自然人或者由于
意外事故而失去音讯长达四年或两年以上未被找到,与该此事有关的利益攸关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将此位自然
行为人认定为失踪人士。由于债务人和债主双方间存在着债权关系,因此他们也属于关系人之列,有权利和责任向司法机关提交申请,宣布此人失去生存能力。《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
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
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