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当事人在
提出离婚诉求之时,可申请将此时应当分割的财产与婚姻关系交由同一司法机构一并审理和作出裁决,这被称为“
婚内财产分割”。
具体而言,若在提起
离婚诉讼的同时请求分割特定的财产,则此类财产应在
离婚案件审判期间得到充分审查,并针对该问题作出相应的裁定。
反之,若在提
起诉讼时并未包括此项财产,亦可在后期得到妥善处理。
倘若在离婚事宜尘埃落定后发现存在未能及时分配的其他
共同财产,仍然有权通过后续
诉讼程序主张自己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