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
民法典》的面世,我们观察到在
遗嘱效力的确认上发生了一系列显著而重要的变革。
根据新
法规定,公证书已不再享有以往的非凡优先权;
遗嘱人有权自由审查和更改他们先前制作的遗嘱,体现出对个人意愿的尊重和维护。
值得注意的是,当遗嘱人在
遗产分配计划完成之后,采取任何可能与遗嘱内容相反而行的法律行动时,都将被理解为已经撤销或修改事先设立的遗嘱内容之意。
当存在多个相互矛盾且同时有效的遗嘱时,则需参照最后生成的那份遗嘱来进行处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