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实际婚姻关系是可以经过公证程序予以确认的,但是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这对伴侣需已经在公开场合以夫妻相称并长期共
同居住;
其次,他们开始同居的日期必须诞生于1994年2月1日前;
最后,两人都需达到
法定结婚年龄且满足
结婚登记所需的所有相关要求。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公证机关有权,并在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为其办理涉及婚姻状况等方面的公证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
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
遗嘱;
(四)
财产分割;
(五)招标
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
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
违法犯罪记录;
(八)
公司章程;
(九)保全
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