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诉讼的案例中,如若出现
家庭暴力情况,法院通常会采取较为重视调解的策略,虽未能达成调解的局面,亦会裁定
离婚。
而对于离婚案件而言,调解成为必不可少的步骤。
判断两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裁定离婚的实质性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官们对"感情确已破裂"条款的解读与运用仍然存在差异,一些案件尽管经过调解依旧难以达成共识,同时又有相关
证据足以证实的确存在家庭
暴力行为,法官也有可能做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
倘若其中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进而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果,即构成默认
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
在此重申,家庭暴力无需重复或长久持续,一旦相关证据得以证明曾确实发生过,受害方
提出离婚诉讼,坚定地表达离婚意向且调解无果的,应当视为双方感情已确已破裂,法院有权作出判定离婚的决定。
如经过法院调解,施暴方表示愿意悔过自新,或是出具真挚诚恳的
承诺书保证书,受害方则愿意赐予施暴方一次机会,那么法院大概率不会裁定离婚。
然而,在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情节的真实度主要是基于警方记录、医疗记录、伤势照片、亲友证词等诸多证据予以证明的。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受害者尤其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女性,他们的权益保护意识淡薄,往往不知晓如何有效地搜集并
固定证据,从而导致家庭暴力的实情难以被准确认定,更使得施暴者的
违法行为逃脱了法网的制裁。
为此,当我们在面对家庭暴力时,每位
受害人都应该及时寻求公安部门、妇女联合会等相关机构的帮助,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以便于将来
诉讼之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